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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

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

发布时间:2017-08-31     阅读量:

摘要: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有残疾人8296万,其中,视力残疾人1233万,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有残疾人8296万,其中,视力残疾人1233万,听力残疾人2004万,言语残疾人127万,肢体残疾人2412万,智力残疾人554万,精神残疾人614万,多重残疾人1352万。各类残疾人中共有重度残疾人2457万。有残疾人的家庭为7050万户,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为876万户。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普遍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尽其职,认真做好相关残疾人工作。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和谐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一系列配套法规先后出台。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90%以上的县和近60%的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

1988年至2006年,共有13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机构19600多个,社区康复服务站42020个。

63.19%的学龄残疾儿童正在接受义务教育。达到国家大专院校录取分数的残疾考生94%以上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全国共有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1648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2547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4457个。

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分散按比例就业取得一定的进展,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扶持。

各地根据贫困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社会救助。2006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些地方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给予特殊扶助,提高保障水平。一些地方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各地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帮包带扶”活动,扶持10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2004年至2006年,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共资助10万多户无房或危房户。

有关部门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和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残疾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全国共成立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机构2279个,先后有4978个单位被命名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31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残联委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

无障碍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无障碍设计规范,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有关行业和城市无障碍建设的工作模式。

适应残疾人特点的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得到发展,展示了残疾人的才华,增进了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1988年以来,残疾人运动员在各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中共获得700余枚金牌。

残疾人自身素质得到提高。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共有437名“自强模范”受到国家表彰,71名优秀残疾人被评选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3375名残疾人及其亲属和残疾人工作者当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残疾人贫困问题严重。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2005年人均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定贫困线(683元),还有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相对贫困线(944元)。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残疾人的特殊考虑,残疾人基本由家庭供养和照顾,“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

(二)残疾人康复缺乏制度性保障。康复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状况和行使其它权利的基础。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与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配备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35.61%、8.45%和7.31%,而对以上三项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72.78%、27.69%和38.56%。国家对康复服务投入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康复服务的积极性没有得到有效调动,贫困残疾人康复缺乏政府和社会的资助,残疾人康复经费主要依靠家庭。因支付不起治疗和康复费用,每年都有大量的残疾儿童被家庭遗弃。

(三)残疾人教育、就业形势不容乐观。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有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而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总体文盲率为6.72%。在6-14岁的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只有63.19%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大大低于全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比例(96.30%)。全国人口大于30万的1913个县中,有353个县没有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在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在业的仅有297万人。

(四)无障碍环境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全国18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社会参与有中度以上障碍的比例高达49.8%。有些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仍然没有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学校、商场、餐饮、银行、图书馆、影剧院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滞后,信息交流无障碍进展缓慢,电信与网络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电影、电视节目没有普遍加配字幕,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

三、残疾人保障法修订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中的责任。二是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残疾人的康复、辅助器具、护理等特殊需求设计必要的补助或救助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残疾人保障法成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更加有力的武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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