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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河北省浙江商会章程(草案)
(2007年2月1日河北省浙江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浙江商会(暂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河北省浙江商会,是由河北省内具有浙江籍的从事多种经营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织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员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三条 商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下,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河北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的关系,发挥浙江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浙冀两地的发展与合作,团结和引导来冀浙江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有序发展,使河北的浙江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立足河北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提高浙江工商企业的信誉,进一步为发展河北和浙江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主管单位:本商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北省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河北省委统战部、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56号浙江大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的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河北和浙江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省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会员积极分子,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树立浙商形象,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凡经河北(含河北省内各市辖各县、区)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主管工商企业的浙江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经济稳定、信誉良好,承认本会章程的均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审核即可加入本会组织。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属浙江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在河北省内各地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属浙江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须交1寸免冠照片5张、个人简介、浙冀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商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交会长办公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享有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按河北省社团收取的会费标准执行;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会长办公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法本章程行为者;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不按期交纳会费者;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者;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听取并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为本商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本商会工作计划;
(三)        讨论并决定本商会的重要工作;
(四)        领导本商会秘书处和所属单位,研究和处理本商会重要工作。
(五)        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可负责增补理事和审批新会员,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但延长任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需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活动经费来源
本商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费按年度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后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可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可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