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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

商业银行是理财受托人还是债务人

发布时间:2017-08-31     阅读量:

摘要: 编者按  又一年“3-15”。在中消协日前公布的2007年十大消费维权事件中,银行业停收跨行查询费

编者按

  又一年“3-15”。在中消协日前公布的2007年十大消费维权事件中,银行业停收跨行查询费名列第三。另一方面,银行乱收费也是投诉重点。消费者维权之难,从本期案例中可见一斑。

  我们在质疑银行该不该收费时,往往忽略了收费合法性问题,甚至连相关监管部门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法。因此,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规范银行收费的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收费的法律依据。只有从根上解决问题,消费者也才能真正维权。

  文/董正伟

  中国传统的政策银行在向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大多借鉴、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号称与“国际接轨”。而对于到银行储蓄的老百姓而言,接轨前后的最大差异就是“收费”。银行巧立名目,对银行卡以及存折设立了多种收费项目。

  事实上,就收费而言,西方和境内银行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同,这既有法律关系的不同,也有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不同。西方商业银行的“收费”是建立在银行作为公众委托理财的机构提供服务的基础上的。而境内商业银行的“收费”是建立在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国家利率管制基础上。

  前者,客户委托银行理财,投资收益归客户所有,银行收取手续费和佣金。后者,储户和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支付低廉的国家管制利率获取经营资金,然后放贷获取利差,储户没有获利润,理财收益由银行独占,这种储蓄存款活动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必须。

  境内商业银行进行“选择性”接轨,既主张储蓄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又主张储蓄存款是委托理财关系,骑墙居中两头获利。

  打着“服务”的旗号

  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活动,就应该获取一定的报酬或者服务费。

  专家收取咨询费,是因为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与信息。中介代办机构收取代理费,是为委托人提供了劳务服务。服务过程让客户受益,或者为他们带来价值增值,客户愿意也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

  当然,商业银行开展的代卖债券、基金、保险、水电费收取,委托理财等是能够为客户带来收益和价值增值、以及减少公共企业劳动量的中间业务。在此,银行称之为“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手续费,客户是可以接受的。这正是西方现代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渠道。而储蓄存款则另当别论。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所推出的银行卡和存折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围绕储户的储蓄过程所发生的。而储蓄存款过程本身,储户的财产并没有发生增值。虽然说定期存款可能有一定收益,但这种收益不是因为有了银行的创造性服务所产生的,而是由于国家的固定利率政策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储户存款的本质属性。银行也天然地基于固定利率政策轻易获取经营利差,获取平均利润。银行不用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凭借天然的利息差“不劳而获”,获取盈利,这是世界上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具备的。

  债务人岂可向债权人收费

  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存贷款的利息差,而放贷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储户的存款。如果说银行与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储蓄存款过程就是一种委托理财关系,那么,银行收取了储户的服务费,就不能独占“放贷利润”,银行放贷的利润应当归储户所有。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储蓄过程来看,储户和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把钱存到银行,银行聚集储户的资金,然后放贷。而且我们国家有一项税收叫“利息税”,由银行代收。“利息税”也体现的是我国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把钱借给银行,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接受储户存款,是债务人、责任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既不合法,更不合理,有违经济规律。打个不恰当的比喻,银行没有分清“主仆关系”。

  中国储蓄存款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古代,农民在丰收之年,把一部分粮食用于日常消费,剩下的除了种子就储存起来,目的是为了应付灾荒、养老,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现代社会也一样,只不过粮食变成了金钱。普通居民把一部分劳动报酬储存起来,用于失业、养老、疾病、突发事件等应急支出。也就是说,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主要功能是生活安全保障需要。在中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储蓄存款成为民众自我生活保障的主要措施。

  中国银行业储户存款业务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这是中西方银行业务的显著区别。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备。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除了消费就是投资,劳动者不用为自己的失业、养老、疾病等问题担忧。相反,民众暂时剩余的收入放到银行、如果较长时间不投资,银行将代扣代缴“不投资税”。在此,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就成了一个投资理财机构,以收取民众的委托理财保管费和手续费、佣金为盈利模式,而民众获取投资理财的收益。

  案例背景

  国务院发出第一份行政复议调解书

  文/本刊记者 崔晓红

  这个春节,董正伟心情不错,他收到了一份最好的新年礼物。一份来自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至此,他与工商银行持续了近一年的“纠纷” 暂告一段落。“国务院以行政调解书的方式,解决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财产争议问题,这是开天辟地头一次。”董正伟有些激动。在北京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一个安静的角落,他给《新财经》记者详述了案件经过。他坦言,尽管自己是一名律师,近一年的维权之路走得也很艰辛。

  故事始于2005年,那年的2月21日,董正伟在工行北京的一个营业网点申请了一张牡丹灵通卡。2007年4月29日,他在网上查询灵通卡账户明细发现,在2006年9月21日、12月21日,2007年3月21日、6月21日分别被扣去9元钱。此外,在2007年2月21日和4月 1日又被扣去了共计10元的年费。他认为银行这种不打招呼,私自扣划他个人账户存款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的财产权。

  2007年5月,董正伟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工商银行银行卡收取各种手续费违法,要求撤销。庭审中,工行北京分行向法院提交了银监会于2006年8月7日出具的一份函,内容是“2005年9月30日,我厅收到你行来文《关于报备<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归并及收费实施方案>的报告》,现予以确认。”法院据此认为,工行针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之前、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向监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判决董正伟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银监会出具的这份“收到文件证明”是否意味着工行的收费行为事实上合法?这成为此案的焦点。

  2007年8月,董正伟向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撤销“关于工商银行报备”文件收发确认证明或者明确其含义等请求。董正伟在焦躁中等待了两个月,银监会没有任何回应。

  2007年10月,董正伟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督促银监会履行相关职责。2007年11月27日银监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支持董正伟的要求。董正伟不服,次日,又向国务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最终裁决。

  2008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行政复议调解书》,明确指出:银监会出具的函件是确认收到工行有关文书的收据,属于行政机关的例行工作,不是对收到的有关文书内容是否合法的确认。

  “案件到此是否彻底结束了?”记者问道。“国务院把纠正商业银行小额账户收费的事情留给了商业银行自己和法院。银行肯定不愿意放弃这块既得利益,并积极抵制维权行动!因此,只能等等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