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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解

发布时间:2017-08-31     阅读量:

摘要: 为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了《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

      为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了《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并于3月10 日起开始施行。文件从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土地资源支持、科技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等9个方面出台50条措施,鼓励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今日特摘要刊发参与文件起草的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王溪波所做的解读,以便于读者对这些政策措施有更深入、准确的理解。

  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第4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

  解读:条款强调“参与发起”。原因有二:一是民营资本不能作为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主体,但可以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或融资服务机构;二是民营资本可作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体。

  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

  第5条:实行“零成本”注册。自2011年1月1日起,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解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执行标准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此外还有证照工本费等。

  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利于提高全民创业热情,降低创业成本。目前,石家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根据冀政〔2010〕136号文,开始实施“零成本”注册,1月4日,新华区工商局为石家庄市巨龙电器有限公司发放全市第一个“零成本”注册的营业执照,免交费用250元。

  第6条: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地方和部门自行设定的民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解读:“前置许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目前省、市一些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将一些本应属于后置许可的事项,变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制约和影响了我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中包括:《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设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和管理条例》设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证明”等。停止执行这些“前置许可”项目,还原其后置许可项目的本来面目,有利于营造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软环境。

  第7条: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解读:“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出资比例最多占总额70%。

  第8条: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城中村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从事文化创意和科技开发等实行“格子间”办公的民营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

  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规定,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本《措施》明确规定城中村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可直接出具房产证明,将极大方便民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实行‘格子间’办公的民营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以往企业注册,要求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本《措施》明确规定企业实行“格子间”办公的企业可注册,将大幅减少创业初期经营成本。

  第9条:对在农村从事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冠用“河北”名称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标准降到50万元。对需变更名称的企业,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受原规定1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解读:“注册资本标准降到50万元”按照《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省名:1、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型企业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2、其他行业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增加对农业科技、文化、旅游业的支持,并降低申报省级名称的注册资本(金)限制,有利于支持农村民营经济发展。

  “不受原规定1年以上的时间限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本着企业经营自主的原则,使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本《措施》规定,只要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无封建迷信、不良文化等内容,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变更名称。

  第10条: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资产所有人可用净资产出资,不受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解读:“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之规定。本条款明确规定“资产所有人可用净资产出资,不受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实际上是推行出资方式多样化,将对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

  第13条:全面落实国家、省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利税增长超过25%的民营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支持。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条款中提到的“利税增长”、“新增销售收入”由地税局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较弱,让其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适用同样的基本税率,税收负担肯定较重,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壮大。故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第14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解读:“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冀财税〔2009〕34号文件对享有招用人员优惠政策企业之规定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原来的《再就业优惠证》。

  “定额依次扣减”是指按每人每年规定的额度标准(4800元)乘以实际招用人数得出总额,总额首先抵消营业税,有剩余的再抵消城建税,依次类推。

  “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冀财税〔2009〕34号文件对享有招用人员优惠政策企业规定的。

  具体是指: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15条:做大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推进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产品拓展。到2015年,依托市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依托市农委组建的利农贷款担保公司资本金都达到1亿元。整合政府资源,组建石家庄市再担保机构,首期注册资本金5亿元,2015年达到10亿元。到2015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80家,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形成2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解读:“石家庄市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实施。

  “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目前已经由市供销社组建完成,业务多针对“三农”方面。

  第17条:建立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2%的风险补贴。对为抵押物不足的自主创新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贴金比率。加大担保机构管理力度,实行风险防范和绩效考评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

  解读:“不超过2%的风险补贴”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之“建立风险补偿激励机制”的要求,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的。此数额比例已征得有关部门意见。

  条款中提到的“符合条件”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认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要求向市级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层层上报,最终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认定,方可按照“符合条件”执行。

  第19条: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在存续期内由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1%贴息。

  解读:目前“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业务,在我市还没有先例。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建发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级层面的主管和协同部门,协调推进遴选发券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垫付前期费用、设计担保措施等先行筹备工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垫付发行前期评级、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

  “集合债券”是运用信用增级的原理,通过政府组织协调,将企业进行捆绑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能够合理分摊资信评级、发债担保、承销等费用,有效地规避单个企业发债规模偏小、发行成本过高的弱点,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参与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的单个主体必须同时满足8项条件,主要有: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集合中期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存续期”是描述现金支付流(如债券、抵押贷款)的主要时间特征方面优于到期期限的概念。存续期是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敏感度的指标,也可视为投资人收回其债券投资的资金所需时间的一个指标。

  第21条:培育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用股权融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允许出质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允许反担保质押股权,允许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质押。

  解读:“股权出质登记”是融资担保方式的一种,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依照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部门可依法进行股权出质登记。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出台较晚,且内容较笼统,因此在实际登记中出现了许多异议。本《措施》之规定,澄清了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中的许多模糊认识。

  “出质”即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允许出质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在质押双方一致认可的前提下,用较少的私营企业股权也可以担保较大数额的贷款。

  “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允许反担保质押股权”,指担保公司在帮助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后,为降低担保公司自身风险采取质押民营企业股权的方法。允许反担保可有效破解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不信任,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的突出问题。

  “允许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质押”实际上是企业多渠道缓解资金紧张的有效方式,民间借贷、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在实际中大量存在,如果限制企业之间的股权出质,不利于民营企业融资和发展。

  第22条: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冀社信发〔2010〕1号)精神,采集、整合分散在有关方面的信用信息,为企业建立综合信用档案。对评为省级诚信守法企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

  解读:“综合信用档案”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诚信办负责建立,金融办和人行配合。“省级诚信守法企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每年评定1000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评定。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土地资源支持

  第28条: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工业用地进行生产、仓储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读:“生产、仓储设施建设”根据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精神,对利用自有工业用地进行建设的内容有一定限制,即只对生产、仓储设施建设的,才不增收土地价款。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第33条: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市财政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10%给予扶持。

  解读:“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其承保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2001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该公司在河北设有分公司,在石家庄设有办事处。企业可以按注册地划分,向当地的信保机构投保。目前,我国仅指定中国信保一家开展出口信保业务。国内信保业务已对多家保险公司开放。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支持

  第39条: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解读:“损益”是指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各项营业收入抵补各项营业支出后的差额,就是经营的最终成果。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摊销”是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它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

  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第49条:认真执行省关于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建立民营企业行政处罚申诉受理机制,申诉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行政效能监察,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电话,投诉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建立企业危机应急处理援助机制,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应对突发危机事件。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援助机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解读:“民营企业行政处罚申诉受理机制”、“民营企业投诉电话”均设在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市工商联配合。

  “企业危机应急处理援助机制”、“企业家紧急事态援助机制”,目前市工商联正积极组织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