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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公布
发布时间:2017-08-30 阅读量:
摘要:
从7月1日起,城市居民人人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
从7月1日起,城市居民人人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作出了详细规定。
□各地进度不一
据介绍,去年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并改由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当时规定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统一为2元/月·人。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市进度不一。
□本月全面开征
本月起,我省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设区的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及其他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收费调整须听证
《办法》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按照“污染者付费”、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缴纳税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可提出调价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向社会公布,向政府部门备案后实行。
□收取方法多样
《办法》规定,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应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
□收费主体不一
市(县)只有一个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处理企业负责征收;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对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组织人员直接征收或委托服务机构(供水、供电、燃气)、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取以下方式: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代扣;对无银行账户的,征收部门与缴费单位(个人)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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